醫療器材管理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第 27 條
醫療器材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自發證日起算,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經否准展延者,原許可證失其效力,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前項許可證有污損致不堪使用時,應檢附原許可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有遺失時,應申請補發。
許可證效期、展延、申請一次背:藥物(藥品+醫療器材) 效期5年/展延5年/前6個月申請健康食品 效期5年/展延5年/前3個月申請罕病藥 效期10年/展延5年/前6個月申請化妝品 效期5年/展延4年/前6個月申請藥物廣告 效期1年/展延1年
24.有關醫療器材之管理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