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案件係屬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 (A)違反社..-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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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10/16)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4 條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 被處罰人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之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接受回復原狀之聲請,應即繕具意見書,一併送交簡易庭裁定。 簡易庭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應與補行之聲明異議合併裁定。 回復原狀之聲請,於裁定前,警察機關或簡易庭得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
7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22)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處拘留之案件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