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人民對於警察行使職權,得「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阿摩線上測驗
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24)
(A)應以書面為之 當場、口頭
V(B)係對行使職權方法及程序之救濟 正確
(C)與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相同 不同
行政執行法的救濟: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聲明異議 (相當訴願程序) -> 行政訴訟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救濟: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事中、當場表示異議 (有說法說是「訴願先行程序」,但有疑慮),依據釋字第535號,由執勤當場職位最高員警、最資深員警准駁,認定異議有理由?或無理由? 不服再 訴願 -> 行政訴訟、確認違法訴訟
就算沒有依據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事中當場表示異議,也得事後訴願、行政訴訟、確認違法訴訟
(D)對異議結果不...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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