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C的選項滿多人錯的,小弟獻醜,解釋一下:溢領期間雖長達7年,但尚未超過15年,X縣政府仍得就全部加給行使返還請求權 →行政程序法修正前,時效依實務見解確實為15年,但修法後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請求權,除法律規定外,因5年不行使而消滅」。所以X縣政府僅得對甲主張近5年溢領之部分。
24某甲是X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3,000元之職務加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