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下列關於書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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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97141346 國二下 (2016/06/20)
因為錯的是A選項,參酌最佳解的解答銘記: A→依行政訴訟法第 165 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B→依行政訴訟法第 163 條,本條抄自民事訴訟法344條,而民訴344之立法理由,是參酌德國之立法,原則上「保障個人基本權」,不公開資料。但歷次修法也是因為德國立法思想的轉變為「證據偏在之修正」,為了改善證據偏向他方才能舉證之情形(例如 醫療訴訟、消費者訴訟),故不斷擴大提出義務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 查看完整內容 |
10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4/26)
關於書證之敘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