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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已刪除】46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被拒絕時,原則上應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B)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
(C)人民提起行政訴訟,得針對同一事件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D)人民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請求國家賠償時,賠償義務機關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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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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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 Syu 國一下 (2013/03/21)
如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之請求,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看完整詳解
2F
林亞 國一上 (2013/04/05)

(a)國賠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b)國賠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c)國賠第11條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d)國賠第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F
Jamie 高三下 (2015/12/28)
K 大二上 (2015/04/05 15:49):8     
最佳解!
廖耀徳 小三上 (2013/09/01 00:51):56人     
 
現行國家賠償法採雙軌制,除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外,亦可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

雙軌指

1於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須否踐行書面先行主義?否  ex建照遭違法撤銷→訴願→撤銷訴訟→合併請求國賠

 ✤行政訴訟之國賠  →行政法院、合併請求、不須裁判費

2被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書面協議先行。

 ①拒絕賠償、不為協議、協議不成立  →被害人可向普通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②協議成立                        →具行政契約性質  →具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之國賠  →普通法院、先行協議、需裁判費

 

✤只能挑一種:國賠法§11:「…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已刪除】46下列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請求國家賠償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