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二: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課所得稅
第 4-5 條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
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
nnnnnn百萬元為限
房地合一不併總所單獨申報
答案:#
4依現行所得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項財產之交易所得必須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