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 21 條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4 一種市售綜合感冒糖漿,經稽查發現已超過有效期間一年,且經檢驗後發現有效成分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