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A)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
(B)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C)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D)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三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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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2), B(1058), C(363), D(94), E(0) #377795
統計: A(422), B(1058), C(363), D(94), E(0) #377795
詳解 (共 5 筆)
#1496644
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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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739
法規名稱: 公司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 10% 以上股份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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