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非或有事項之查核程序?
(A)向受查者管理階層取得未決法律案件清單
(B)向受查者查詢資產負債表日後,資產有無發生損毀或被政府徵收等情形
(C)查閱歷年稅捐核定及繳納情形
(D)查閱至外勤工作完成日止之股東會、董事會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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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97), C(76), D(4), E(0) #592196

詳解 (共 2 筆)

#1394572
審計公報23號第4條
或有事項之查核程序通常如下: 
1.查閱法律及其他專業服務費用之內容。
 2.向受查者管理階層取得未決法律案件清單。
 3.向受查者之法律顧問及其他受託辦案之專業人士函詢下列事項:
 (1)有無未決法律案件,例如租稅、環保、勞資糾紛等之爭訟。如有,其性質與發生之時間。 
 (2)對上述或有事項發生損失或利得之可能性,與涉及之金額或範圍之評估意見。 
4.查閱歷年稅捐核定及繳納情形,並確定有無重大未決之行政救濟事項。
5.查閱至外勤工作完成日止之股東會、董事會及其他重要會議之議事錄。 
6.查閱借款合約、租賃合約、其他重要合約及保證、背書等事項之備忘錄。
7.向受查者之管理階層查詢有無尚未揭露之重大或有事項。 
8.向金融機構函證應收票據貼現及其他由金融機構保證之餘額。 9.取得包括或有項事之客戶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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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NO.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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