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違反消防法之行為,何者無須通知限期改善,得逕行舉發?
(A)違反第 6 條第 1 項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維護之規定
(B)違反第 11 條第 1 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
(C)違反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
(D)違反第 9 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
統計: A(167), B(220), C(663), D(381), E(8) #1143578
詳解 (共 8 筆)
修法後~~
CD都能選摟~~
今天修改題目答案沒辦法,系統怪怪的
(D)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
現在不需限改,可直接開罰
A選項 罰則37已修法,照下述法條的意思應該是有違反規定者直接開罰管理權人,並給予限期改善的時間,若再不改則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第 37 條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
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供營業使用之場所,處場所管理權
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且非供營業使用之場所,經通知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善。
2 依前項規定處罰鍰後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
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3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以上有錯請指正,謝謝
[A]
罰則35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訂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
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七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五百萬元罰金;
致人重傷者,處六月~五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二百五十萬元罰金
[B]
罰則37
#1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
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
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三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
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2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一萬五千元
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C]
罰則38
#1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處
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鍰。
#2 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
理權人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3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
十萬元罰鍰。
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D]
罰則38
#1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處
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鍰。
#2 違反第九條有關檢修設備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
理權人新臺幣一萬~五萬元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3 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
十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