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你在執行路檢勤務,機車駕駛人甲紅燈違規右轉遭攔停後,表示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只同意陳述 姓名及住居所,卻堅不提供其他可資辨識之人別資料,此時你應如何處置?
(A)如顯然無法查證甲身分時,得將甲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並再依交通違規部分做處置,且應即向分局勤務 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親友或律師
(B)因未攜帶任何身分證明文件,應請甲通知律師到場,經證明身分無疑後放行
(C)甲不提出真實身分文件,即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7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後,再依交通違規部分做處置
(D)立刻向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報備後,即可強制將甲帶回勤務處所查證並再依交通違規部分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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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0), B(5), C(145), D(65), E(0) #1352674

詳解 (共 6 筆)

#3945723
社維法第67條僅處罰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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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7298

我覺得因為題目有特別指出正在執行路檢勤務。 
因此甲紅燈違規右轉遭攔停,是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此情境而得以對甲進行查證身分的動作
依照警職法第七條查證甲的身分,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不然如果行為人只是單純的交通違規,應該不能直接發動警職法第七條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除非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已經嚴重危害到其他的人安全,如蛇行或者飆車競技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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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6012

行政罰法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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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1495

因為不是以警職法第6條各款的規定將其攔停,

所以不是用警職法第7條第2項帶回勤務處所,

而是以行政罰法34條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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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452
行政罰法第 34 條   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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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19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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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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