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民國 93 年 9 月 24 日公布施行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 2 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與第 13 條第 1 項 「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 法院何種職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A)否決權
(B)預算權
(C)同意權
(D)調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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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 C(11), D(206), E(0) #688044

詳解 (共 2 筆)

#4993744

釋字第585 號
解釋文: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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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791

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至此立法院擁有不完整之調查權(文件調閱權)。.....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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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7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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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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