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因用途廢止,撥用土地之收回程序為何?
(A)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B)應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C)應由原管理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D)應由申請撥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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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33), C(86), D(161), E(0) #711000
統計: A(380), B(33), C(86), D(161), E(0) #711000
詳解 (共 2 筆)
#1014320
國有財產法第39條:
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
院廢止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
二、變更原定用途時。
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
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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