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就業保險法請領失業給付之要件,非自願離職者應有最低投保期間,其規定為:
(A)退保當日前 1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B)退保當日前 2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C)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
(D)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8 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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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44), C(589), D(8), E(0) #708767
統計: A(273), B(44), C(589), D(8), E(0) #708767
詳解 (共 1 筆)
#1174317
第11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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