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項憲法規定對於監察委員仍然適用?
(A)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B)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C)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D)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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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91), B(457), C(380), D(752), E(0) #1609324

詳解 (共 7 筆)

#2459460
(B)(C)(D)皆為描述立法機關

(A)憲法第103條: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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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6211

60.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為誤?
(A)監察院就所掌事項,不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B)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C)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D)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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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425
憲法增修第7條凍結憲法本文條文A 憲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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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1231

憲法增修   第7條

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92 條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第 93 條  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101 條  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 102 條  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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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389
4.4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項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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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3775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有提到:監委的 言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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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9825
憲法增修 第7條

第7 條 (監察院)

I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II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I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IV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V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VI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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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3908
未解鎖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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