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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 留或定居者,應:
(A)提出財產證明與身家調查
(B)接受面談與身家調查
(C)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
(D)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辦理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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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戶政已經上榜! 大三上 (2022/08/03)
第 10-1 條 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4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之 1 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