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仰自由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
(B)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
(C)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D)宗教之信仰者,雖屬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得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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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62), C(388), D(7368), E(0) #631216

詳解 (共 5 筆)

#933791
白話文.....不能因為信佛教不殺生....就不用去當兵殺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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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939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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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554

釋字第 490 號的爭議點 : 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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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056
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 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 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 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 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由應受絕對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剝奪外,宗教行為 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內,仍應受國家相關法律之約束,非可以宗教信仰為由而否定國家及法律之存在。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 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乃國家重要之功能與目的,而此功能與目的之達成, 有賴於人民對國家盡其應盡之基本義務,始克實現。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 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 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 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 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 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 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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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853
不能因為宗教不殺人,就不殺人,戰場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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