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7/10/17 修正)
第 199 條
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者,應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公共危險物品製造或處理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之建築物,外牆為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外牆為非防火構造者,總樓地板面積每七十五平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4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