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規定,有關災害防救計畫,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B)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每 2 年檢討修正
(C)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應報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D)鄉(鎮、市)公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應報由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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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6), B(1156), C(4848), D(1207), E(0) #2938811
統計: A(786), B(1156), C(4848), D(1207), E(0) #2938811
詳解 (共 10 筆)
#5740069
補充(A)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審查後,再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C)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應報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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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613
| 題目選項 | 應改為 | 條文出處 |
| (A)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 (正確) | 災害防救法6(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任務) |
| (B)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每 2 年檢討修正 | (正確) | 災害防救法細則7(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公共事業每二年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 (C) 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應報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 災害防救法20 |
| (D) 鄉(鎮、市)公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應報由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 (正確) | 災害防救法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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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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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334642
災害防救計畫相關機關職責分類表
| 機關名稱 | 層級 | 主要職責 | 法律依據 |
|---|---|---|---|
| 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 中央 | 1. 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2. 協調解決各計畫間的牴觸問題 |
第17條第1項、第21條 |
|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 中央 | 1. 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2. 核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的業務計畫 3. 備查直轄市、縣(市)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2項、第20條第1項 |
| 行政院 | 中央 | 1. 函送核定後的災害防救基本計畫至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 2. 每年提交「災害防救白皮書」至立法院 |
第17條第1項、第17條第3項 |
|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中央 | 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主管災害防救事項的「業務計畫」,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 第19條第2項 |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中央 | 核定公共事業提交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第19條第1項 |
| 立法院 | 中央 | 接收行政院提交的「災害防救白皮書」 | 第17條第3項 |
| 直轄市、縣(市)政府 | 地方 | 1. 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業務計畫,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 調整土地使用計畫以配合防救計畫 |
第20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 |
|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 地方 | 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報上級備查 | 第20條第4項 |
| 地方災害防救會報 | 地方 | 1. 核定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2. 提出必要計畫事項 |
第20條第1項、第18條第2項 |
| 公共事業 | 其他 | 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 第19條第1項 |
補充說明
-
計畫層級關係
-
中央層級: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基本計畫」,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
業務層級:中央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依基本計畫擬訂「業務計畫」。
-
地方層級:地方政府依基本計畫及業務計畫擬訂「地區計畫」,並不得牴觸上級計畫。
-
-
衝突解決機制
若各級計畫(如業務計畫與地區計畫)發生牴觸,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第21條)。 -
計畫內容規範
所有計畫均須涵蓋「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復原重建」三大核心事項(第1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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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1806
請問c選項怎麼修改 謝謝大神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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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944
第三章 災害防救計畫 (第 17 條至第 21 條)
本章主要規定了災害防救計畫的體系、擬訂、核定、實施、備查、檢討以及不同計畫間發生牴觸時的協調機制。
一、災害防救計畫體系與層級
災害防救計畫分為以下三個層級:
-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各該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基本計畫 (第 17 條、第 18 條)
- 擬訂與核定:
- 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
- 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 內容:
- 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 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 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 檢討與報告:
- 應定期檢討,必要時得隨時為之。
- 行政院每年應將災害防救白皮書送交立法院。
- 計畫內容共同規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內容應包含以下事項:
- 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 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 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 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第 19 條)
- 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就其主管災害防救事項,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
四、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第 20 條)
- 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
- 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 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調整土地使用計畫。
-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由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
- 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 不得牴觸上級災害防救計畫。
五、計畫間牴觸之協調 (第 21 條)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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