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消防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某餐廳之管理權人為甲先生、防火管理人為乙先生、消防設備士為 丙先生、室內裝修人員為丁先生,該場所進行室內裝修,未依規定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下列何者為處罰對象?
(A)甲先生
(B)乙先生
(C)丙先生
(D)丁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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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02), B(721), C(123), D(53), E(0) #2938808
統計: A(8202), B(721), C(123), D(53), E(0) #2938808
詳解 (共 8 筆)
#5729328
第 40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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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605
已改2-30萬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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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5922
消防法,關於室內裝修期間未依規定另定消防防護計畫的處罰對象:
《消防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
-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消防法》第 13 條第 4 項:
- 「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消防法》第 43 條第 1 項:
-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未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發生火災致生重大損害之虞者,並得勒令管理權人停工,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非經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備查,不得擅自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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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616
消防法規 第13版 p.1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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