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消防法及其相關規定,有關明火表演安全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 15 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
(B)明火表演所產生之火焰高度,不得超過表演區域淨高度之二分之一
(C)明火表演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 5 公尺以上
(D)未經申請取得許可逕行表演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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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7), B(446), C(923), D(761), E(0) #3116790
統計: A(4627), B(446), C(923), D(761), E(0) #3116790
詳解 (共 6 筆)
#5998181
| 易致火災行為 | 明火表演行為 | |
| 條文依據 | 消防法14 | 消防法14-1 |
| 行為 | 田間引火燃燒、放天燈 | 以產生火花、火星表演活動 |
| 申請人 | 引火人、負責人 | 管理權人 |
| 許可機關 | 消防機關 | 消防機關 |
| 申請時機 | 行為5日前 | 表演活動開始30日前 |
| 罰則 | 3000元以下 | 3萬到1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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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850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 5 條
1.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五、表演企劃書。
六、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2. 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3. 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4. 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檢附第一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
5. 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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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435
消防法規 第13版 p.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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