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消防法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違反第 21 條之 1 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新臺幣多少 罰鍰?
(A) 5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C)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D)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A) 5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
(B) 3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
(C)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D)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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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50), B(957), C(357), D(127), E(0) #3116789
統計: A(6150), B(957), C(357), D(127), E(0) #3116789
詳解 (共 7 筆)
#6278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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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消防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
- 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前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火災時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一項場所之管理權人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場所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違反該項規定未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或危害風險有變動時未即時更新;或設置標示板違反同條第二項公告有關等級、內容、顏色、大小或設置位置之規定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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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5191
消防法
第 43-1 條
2.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43-1 條
2.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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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429
消防法規 第13版 p.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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