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條
直轄市、★(★)★★,...
(設置火災鑑定委員會)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設火災鑑定委員會,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4 依照「消防法」第 27 條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