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乃賦予主管機關得對於保險業負責...
保險法 第 149-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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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49條之6:
保險業經主管機關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時,主管機關對該保險業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4 保險業如因無法健全經營,而經主管機關派員接管時,為落實公司治理制度,防止保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