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案,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A)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
(B)依法不應登記者
(C)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D)權利人、義務人間涉及私權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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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0), B(25), C(15), D(16), E(0) #141596

詳解 (共 1 筆)

#1668229

土地登記規則 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

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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