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案,下列何種情形,登記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15)
土地登記規則 5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 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 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