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在武裝衝突之中,如某一個武裝(軍事)部隊,涉嫌使用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攻擊(化生放核攻擊行動), 針對此等化生放核的非法攻擊行為,關於打擊化生放核恐怖主義的相關國際法文書,與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相關規 範,兩者之間,究竟應如何適用之?
(A)應優先適用相關之國際人道主義法
(B)由於打擊化生放核恐怖主義的相關國際法文書,其屬於「特別法」,依照「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之法理, 故應優先適用打擊化生放核恐怖主義的相關國際法文書
(C)視個案而定
(D)依法規競合的法理,可同時併用國際人道主義法與打擊化生放核恐怖主義的相關國際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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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64), C(29), D(56), E(0) #1651846

詳解 (共 4 筆)

#3395147

打擊化學、生物、放射性和核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律框架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第6頁下方註釋:

在發生武裝衝突的情況下,國際人道主義法的相關規範作為特別法原則上優先適用。 《制止恐怖主義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第19 條第2 款規定:“武裝衝突中武裝部隊的活動,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所理解的意義,由國際人道主義法加以規定,不受本公約管轄”。本培訓單元中討論的隨後締結的文書中納入了類似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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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5004
發生武裝衝突的情況下,國際人道主義法作為...
(共 1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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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632

人道應是其已失去攻擊能力,而後之人道對待處理,並非在其尚掌握生化能力時優先考量人道主義,此答案太過迂腐,對這些受害的平民百姓則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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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297

2樓講的很有道理耶,都被生化武器攻擊了還用人道主義法?????

這跟台灣法官有啥不同,只有加害人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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