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第4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條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第7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所得稅法第4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4 張先生接受李先生贈與公告現值 300 萬元的土地一筆,下列何者正確?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