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所謂的進、出口,依據最高法院 91 台上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乃是以何者作為判斷標準?
(A)有無起岸
(B)有無進、出港
(C)有無進、出領海
(D)有無經過海關所設之關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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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0), C(185), D(22), E(0) #2176225
統計: A(10), B(10), C(185), D(22), E(0) #2176225
詳解 (共 2 筆)
#5864054
裁判字號:
91 年台上字第 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09 日
要旨: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處罰私運逾行政院公告數額之管制物品進 出口之行為,其成罪與否乃在該運送之管制物品有無逾公告數額。如所運 送進出口之物品已逾行政院公告之數額者,未報運時,固為本法所處罰之 對象,即已報運而有所不實,應仍有該條項之適用,不因其形式上有無報 關進出口而異。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24號判決:
要旨: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指私運該物品進出國境而言。國境包括領土、領海及領空。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124號判決:
要旨: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係指私運該物品進出國境而言。國境包括領土、領海及領空。
| 懲治走私條例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之管制物品,由行政院依下列各款規定公告其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一、為防止犯罪必要,禁止易供或常供犯罪使用之特定器物進口、出口。
二、為維護金融秩序或交易安全必要,禁止偽造、變造之各種貨幣及有價證券進口、出口。
三、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四、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五、為遵守條約協定、履行國際義務必要,禁止、限制一定物品之進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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