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4 條 第七十二條規定,轉入下年度之應付款及保留數準備,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後十日內,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分別通知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4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應於會計年度結束期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