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模板回撐 (再撐) 之敘述,下列何者錯 誤?
(A) 使用回撐時,其施行程序須事先計劃並 報請核可。
(B) 回撐應於拆模後,3 日完成。
(C) 拆模回撐時,應局部逐次拆模,再逐次 回撐。
(D) 樓板上須承受上層新澆置混凝土之模板 支撐時,其下須有回撐或保留原模板支 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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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307), C(91), D(47), E(0) #2067708

詳解 (共 2 筆)

#4235122
(B) 回撐應於拆模後,應在當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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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再撐」係指將混凝土模板及支撐拆下後,又將支撐物回撐之施工技術。通常有兩種情況運用 :其一為,為使模板加速再用,於混凝土較低強度時即予拆模而予再撐,其原則為拆除模板及再撐過程 不得使構材混凝土承受之應力超過其當時所具之強度,以加速施工進度;另一為,因施工進度快速或施 工載重很大,為分散施工載重,如第4.8.7節規定之情形。

4.8.2於再撐作業進行時,拆換模板部位之上頂不得承受施工載重。再撐後,梁、版、柱或其他 結構構件承受靜載重與施工載重之和不得超過該構件當時之安全承載量。該安全承載量應 依監造者所許可之當時混凝土強度計算。

4.8.3任何再撐均須撐緊以承受其所需承擔之載重;但亦不得過緊以致構造物承受過量之應力。

4.8.4再撐應於拆模後儘速進行,並應在當日完成。

4.8.5再撐應維持至所支承構材之混凝土強度達足以承受所受載重後方可拆除。

4.8.6樓板上須承受上層新澆置混凝土之模板支撐時,其下須有再撐或保留原模板支撐。再撐之支撐 需能承受預期載重且不少於上層支撐承載能力之一半。除經許可外,再撐須對準上層支撐。

4.8.7多層建築物之再撐應適當延伸至各樓層,以傳遞分散新澆置混凝土與模板之重量及施工載 重,使承受支撐之各樓版不致超過其安全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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