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非?
(A) 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 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 25 日。
(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 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 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C) 環境影響說明書等文書內容,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罰金。
(D) 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 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 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 主管機關審查。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 點陳...
未解鎖
(A) 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