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向乙購車一輛,價款未付,15 年後,甲在知情下仍與乙約定,承認該未付款之債務。該承認之性質為何?
(A)意思表示
(B)意思通知
(C)觀念通知
(D)感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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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 B(163), C(121), D(8), E(0) #3184557
統計: A(507), B(163), C(121), D(8), E(0) #3184557
詳解 (共 2 筆)
#6187396
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承認」,乃債務人向請求權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之觀念通知而言,除明示之承認外,尚包括默示之承認在內。此項承認無須一一明示其權利之內容及範圍等,以有可推知之表示行為即為已足。
又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固無中斷時效之可言,然既明知時效完成之事實而仍為承認行為,自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且時效完成之利益,一經拋棄,即恢復時效完成前狀態,債務人顯不得再以時效業經完成拒絕給付。
時效完成前之承認⮕觀念通知
時效完成後之承認⮕意思表示
來源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9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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