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 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其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 a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 延長至 b 日。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A)a=7,b=14
(B)a=15,b=30
(C)a=15,b=20
(D)a=20,b=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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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3846), C(80), D(10), E(0) #1813019

詳解 (共 2 筆)

#4755298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
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
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
長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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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912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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