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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 人已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前述暫緩執行之案件,有下列那一種情 形,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A)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B)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C)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D)申請復查被駁回,未再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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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鼠 大二下 (2017/08/09)

稅捐稽徵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39 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經依復查決定應補繳稅款,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稅捐稽徵機關尚未移送強制執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2F
☆○奕軍●★ 研一上 (2017/11/14)

(D)表示無法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明 就乖乖接受法律制裁吧!!

4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