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
會,並給予當事人下列何項程序之機會?
(A)訴願
(B)申訴
(C)陳述意見
(D)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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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7), C(2323), D(91), E(0) #2032349
統計: A(23), B(27), C(2323), D(91), E(0) #2032349
詳解 (共 3 筆)
#3594239
入移法第 14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
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
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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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限令出國)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NIA應限令其出國。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10日內出國。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NIA為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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