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下列何者正確?
(A)年滿55歲,保險年資10年
(B)年滿60歲,保險年資10年
(C)年滿60歲,保險年資15年
(D)年滿65歲,保險年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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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3), C(663), D(63), E(0) #347263
統計: A(19), B(53), C(663), D(63), E(0) #347263
詳解 (共 4 筆)
#537019
就是75制
年齡+年資=75 ~就是那個答案拉!!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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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965
第 58 條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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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756
不懂><
法條現在修得很複雜,完全看不懂....
有人可以指教一下嗎,以下哪裡有寫到年滿60歲,保險年資15年????
我只有看到年滿55歲,保險年資15年阿!!
| 第 58 條 |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 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 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 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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