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可針對入出境之旅客,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 民或其他從業人員等,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若有正當理由必須搜索身體時,下列何項法令未有明文規 範「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不在此限」之例外執行情形?
(A)刑事訴訟法第 123 條
(B)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C)海岸巡防法第 7 條
(D)海關緝私條例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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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77), C(57), D(251), E(0) #293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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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海關緝私條例第 11 條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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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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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國家安全法規定,警察或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可針對入出境之旅客,運輸工具之船員、機員、漁 民或其他從業人員等,得依其職權實施檢查。若有正當理由必須搜索身體時,下列何項法令未有明文規 範「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不在此限」之例外執行情形?

(A) 刑事訴訟法第 123 條
 
第 123 條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B)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第 19 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入出境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之檢查,依左列規定實施:
一、航空器:得作清艙檢查。出境之航空器於旅客進入後,須經核對艙單、清點人數相符,並經簽署後,始准起飛。
二、進出航空站管制區之人員、車輛及其所攜帶、載運之物品,應經檢查,憑相關證件進出。
三、旅客、機員:實施儀器檢查或搜索其身體。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四、旅客、機員手提行李:應由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
五、旅客托運之行李:經檢查送入機艙後,如該旅客不進入航空器時,其托運行李應予取下,始准起飛。但經航空公司具結保證安全者,不在此限。
六、空運出口物件:於航空器出境前接受檢查。
過境之旅客,非經檢查許可,不得會晤境內人員及授受物品。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相關證件,由各主管機關核發。
空運進口貨物於提領前,必要時得會同海關人員實施檢查。

(C) 海岸巡防法第 7 條
 
第 7 條
海巡機關人員行使第四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搜索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時,全程錄影存證者,不在此限

 
(D) 海關緝私條例第 11 條
 
第 11 條
海關有正當理由認有身帶物件足以構成違反本條例情事者,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關員二人以上或關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女身體,應由女性關員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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