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舊所得稅法強制夫妻合併申報所得且採累進稅率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A)工作權
(B)人格權
(C)配偶權
(D)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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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8), C(20), D(413), E(0) #3117007
統計: A(8), B(38), C(20), D(413), E(0) #3117007
詳解 (共 2 筆)
#659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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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平等權:此為正確答案。大法官認為,該規定使得有配偶之納稅義務人,相較於單身之納稅義務人,負擔了更重的稅負。同樣的所得,僅因「已婚」與「未婚」的身分不同,就產生差別性的稅收結果,而此差別待遇並無實質的正當理由。這種因婚姻狀況而產生的不利益,違反了憲法第 7 條所保障的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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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工作權:此規定並未直接限制人民選擇職業或執行工作的自由,而是針對工作後取得的「所得」進行課稅,因此與工作權的直接侵害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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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人格權:雖然婚姻與家庭的選擇關乎個人人格發展,但此稅法規定的主要爭議點在於它所造成的「不公平對待」,而非直接侵害個人尊嚴或人格自由發展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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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配偶權:配偶權通常指民法上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貞操、同居等)。此稅法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公法關係,其爭議在於國家對不同身分者課稅的公平性,而非直接干預夫妻間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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