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大樓管理員某甲發現停放在大樓停車場汽車遭人破壞,因車主出國旅行,某甲遂向管區警察機關報案。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毀損屬告訴乃論,未經被害人告訴,警察不得偵查
(B)某甲未指明犯人,警察不得偵查
(C)財物損害純屬民事糾紛,非警察職掌,只能備案
(D)告訴乃論之罪,仍可因被害人以外之人告發,而讓警察知有犯罪嫌疑,以展開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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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 C(41), D(385), E(0) #118879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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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因此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官因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原因(例如警察移送、看新聞),而得知有犯罪嫌疑的話,就應該開啟偵查程序。
什麼是告訴?
是指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配偶,或者其他一定關係的親屬,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一樁犯罪事實,並表達出想要對罪犯追訴的意思。
什麼是告發?
指跟犯罪沒有切身關係、不具備告訴權的人,知道有犯罪發生,向檢察官或警察說明有犯罪事實。
例如A公然侮辱B,B沒有要告A,但朋友C看不下去決定向檢察官告發,檢察官就可以開啟偵查。
「告訴」除了是開啟偵查的原因,也可能是程序合法的條件
告訴是開啟偵查的原因,但是在告訴乃論的犯罪中,必須要看被害人的意願,來決定要不要繼續追訴該犯罪。
因此因為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的犯罪,即使檢察官開啟偵查,如果被害人B(或B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不提出告訴、或提出告訴之後又撤回的話,檢察官也不能夠起訴A,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
而即使檢察官起訴了,法官也必須要做出不受理判決。意思是說法官不會去調查A涉嫌公然侮辱B的事實,並判決A有罪或無罪。而是直接因為B沒有提出告訴,就依法將這個事件給終結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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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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