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82 歲的甲外出後失蹤,音訊全無。其子乙於失蹤滿 3 年後向法院聲請死亡 宣告,法院裁定確定。2 年後發現甲尚生存,目前由社會局安置中。依我 國現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甲失蹤滿 3 年後,即得聲請死亡宣告
(B)法院裁定所確定之死亡時,依民法規定,推定甲為死亡
(C)甲尚生存者,得依家事事件法第 154 條以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D)死亡宣告經撤銷後,繼承人對於所受遺產之返還範圍,不因其善意或惡 意而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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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 C(6), D(34), E(0) #3865457
統計: A(2), B(1), C(6), D(34), E(0) #3865457
詳解 (共 3 筆)
#7355378
家事事件法
163條
1.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2.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3.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2.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3.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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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5661
民法§8:死亡宣告
1.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2.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2.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3.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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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死亡時間之推定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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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154:宣告死亡事件管轄法院
1.下列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
三、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
2.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3.第一項事件之程序費用,除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外,由聲請人負擔。
一、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
二、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事件。
三、關於其他宣告死亡事件。
2.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3.第一項事件之程序費用,除宣告死亡者由遺產負擔外,由聲請人負擔。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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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失蹤人財產之管理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163: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效力
1.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2.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3.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2.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3.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D:若善意繼承人在死亡宣告撤銷裁定前因行為造成繼承之遺產減少(例如:花光光)則不負歸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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