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信託財產運用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時,應依程序辦理信託過戶,如以實體股票辦理時,除於股票背面加 蓋委託人及受託人印鑑外,並應於股東名簿與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下列何事項?
(A)委託人姓名
(B)信託監察人姓名
(C)受益人姓名
(D)載明為「信託財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3), B(89), C(291), D(4100), E(0) #2014049

詳解 (共 2 筆)

#3583018

(D) 載明為「信託財產」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28條

依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股票信託,自行辦理過戶者,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於股票背面簽名或蓋章;受託人
自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者,應檢附自該事業領回之證明文件,並由
受託人於過戶申請書及股票背面受讓人欄簽名或蓋章。
二、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
後,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

三、受託人變更者,並應檢附變更事由相關文件辦理名義變更。
四、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
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時,應檢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
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
關係消滅之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信託財產
歸屬非委託人者,並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相符
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
託歸屬登記」章。
六、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之股票為信託標的者,其信託之表示及記載
事項,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19
0
#3583204
原本題目:4.信託財產運用於公開發行公司...
(共 2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