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業務員(壽險)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 一般而言,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
(A)二年
(B)五年
(C)一年
(D)十五年 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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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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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h Shiu 高一上 (2015/10/30)
保險金15日內給付 2年內行使 逾期保險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解.....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Battery Yang 小一下 (2017/03/09)

保險法第65條即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4.一般而言,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A)二年 (B)五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