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何種人員,刑法上規定,不得為自己的緊急危難而避難?
(A)船長
(B)老師
(C)領隊
(D)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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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00), B(75), C(123), D(726), E(0) #135773
統計: A(7000), B(75), C(123), D(726), E(0) #135773
詳解 (共 10 筆)
#432762
先看一下刑法第24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
之。
第二款有規定,因為船長對船上一切賦有特別義務,所以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老師、領隊、市長都有他們的業務,但不會提升(創造)風險,
而在船上時,因為風險提升,船長就具有救助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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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068
看過刑24~ 大概就知道A是確定了~
其他B.C.D 其實也有義務~ 但只限於道德上義務~
如7F所說的....<那假如地震發生 老師可以逃跑先於學生?>
其他B.C.D 其實也有義務~ 但只限於道德上義務~
如7F所說的....<那假如地震發生 老師可以逃跑先於學生?>
等到真的有學生出事...老師只是會被道德及言論的譴責而被迫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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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96
可是如果陸客團遊覽車火燒車,領隊可以先逃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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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458
那假如地震發生 老師可以逃跑先於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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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35
「船長」?是因為開機具的關系,得保護所有人的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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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294
領隊應該算有保證人地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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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70
所以領隊不算有保證人地位?隨時可以依現場危難而烙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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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0602
船長 依法令負有保證人地位 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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