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何者屬郵政法所稱「郵政公用物」?
(A)中華郵政公司發售之「郵政認知證」
(B)郵局裝填自動櫃員機所使用之鈔票
(C)郵政博物館之館藏珍郵
(D)臺北郵件處理中心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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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2), B(414), C(293), D(7553), E(0) #1423411

詳解 (共 10 筆)

#2649444

五、 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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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483

郵政法

第四條

五、 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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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法第四條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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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977

法規名稱:郵政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設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五、郵政公用物應包括中華郵政公司經營遞送郵件業務所需之各項設備及物品(如郵件自動處理設備、郵袋、送信袋、人員制服等),為免遺漏,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規定並移列第十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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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012

郵政法 第四條

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設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A)郵政認知證不是專供郵局使用,而是提供給人民用以證明持證本人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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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7690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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