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何者屬郵政法所稱「郵政公用物」?
(A)中華郵政公司發售之「郵政認知證」
(B)郵局裝填自動櫃員機所使用之鈔票
(C)郵政博物館之館藏珍郵
(D)臺北郵件處理中心之建築物
(A)中華郵政公司發售之「郵政認知證」
(B)郵局裝填自動櫃員機所使用之鈔票
(C)郵政博物館之館藏珍郵
(D)臺北郵件處理中心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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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2), B(414), C(293), D(7553), E(0) #1423411
統計: A(472), B(414), C(293), D(7553), E(0) #1423411
詳解 (共 10 筆)
#2649444
五、 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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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483
郵政法
第四條
五、 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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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977
法規名稱:郵政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4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設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五、郵政公用物應包括中華郵政公司經營遞送郵件業務所需之各項設備及物品(如郵件自動處理設備、郵袋、送信袋、人員制服等),為免遺漏,修正原條文第五款規定並移列第十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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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012
郵政法 第四條
十五、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機具、設備、物品、車、船、航空器及其他相關運輸工具。
(A)郵政認知證不是專供郵局使用,而是提供給人民用以證明持證本人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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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7690
臺北郵件處理中心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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