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29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每月定期編製客戶資產交易紀錄及現況報告書送達客戶。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資產價值減損達原委託投資資產之百分之二十以上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編製前項書件送達客戶。日後每達較前次報告淨資產價值減損達百分之十以上時,亦同。
4.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受任人,對每一客戶委託投資資產之淨值變化,應每日妥為檢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