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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桃園縣國中教甄 公民專業科目#16850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桃園縣國中教甄 公民專業科目#16850

年份:101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4.小明與小芳均為未滿16歲之國中生,因相戀合意發生 性關係致小芳未婚懷孕,就相關法律問題而言,下列何 者敘述有誤?
(A)小芳牙¥小明提出未達法定年齡之合意型性侵的告 訴(刑法第227條)
(B)小明可對小芳提出未達法定年齡之合意型性侵的告 訴(刑法第227條)
(C)小芳對小明提出未達法定年齡之合意型性侵的告 訴,必須在合意發生性關係後6個月内為之
(D)本案當事人及雙方家長雖達成民事和解,刑事部分仍 不得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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