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明與小芳均為未滿16歲之國中生,因相戀合意發生 性關係致小芳未婚懷孕,就相關法律問題而言,下列何 者敘述有誤?
(A)小芳牙¥小明提出未達法定年齡之合意型性侵的告 訴(刑法第227條)
(B)小明可對小芳提出未達法定年齡之合意型性侵的告 訴(刑法第227條)
(C)小芳對小明提出未達法定年齡之合意型性侵的告 訴,必須在合意發生性關係後6個月内為之
(D)本案當事人及雙方家長雖達成民事和解,刑事部分仍 不得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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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2), C(56), D(147), E(0) #610435
統計: A(3), B(2), C(56), D(147), E(0) #610435
詳解 (共 3 筆)
#937515
性侵害之犯罪原則上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知道犯罪發生時,就可以主動偵辦。
但有二種情形須要告訴乃論,一種是對於配偶強制性交,另一種則是合意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人未滿18歲﹝刑法第229條之1參照﹞。
立法原意考量強制性交犯罪本質之可責性在於「強制行為」,而非「性交行為」,犯罪行為之加害人及被害人皆處於思慮不周、好奇的發育期,既無強制手段而係合意性交,故特別明定依其犯罪具體情節,由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且尊重被害人之意願,由被害人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參考資料: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book/viewlawbook_people.asp?idno=1024&aklink=%BA%EB%BF%EF%AE%D1%B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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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67
Q:15歲之甲男(未滿16歲)與15歲之乙女(未滿16歲)合意發生性行為是否違法?
A:甲男、乙女均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男幼女性交罪,雙方互為加害人及被害人。實務上認為此種情況應由教育著手,不宜科以徒刑,常會依刑法第227條之一規定,減輕或免除甲男、乙女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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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234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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