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聞紙郵件之資費,由下列何者核定?
(A)行政院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C)交通部
(D)中華郵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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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18), C(952), D(4285), E(0) #1770813
統計: A(392), B(18), C(952), D(4285), E(0) #1770813
詳解 (共 8 筆)
#5030708
第 6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
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第 14 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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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9665
| 法規名稱: | 郵政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
| 法規類別: |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14 條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 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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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056
郵政法
第14 條 (郵件之資費)
I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II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III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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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第六條第一項限由中華郵政公司或受其委託者遞送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II 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III 郵件之資費應適當反映成本及合理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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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條 (郵政不得私營原則)
I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II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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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II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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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9557
新聞紙是印刷品
印刷品不在基礎三個(明信片信函郵簡)種類裡面
所以中華郵政自己訂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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