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法關於物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法院公證,不生效力
(B)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C)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稱不動產役權
(D)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稱動 產抵押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 B(1186), C(91), D(128), E(0) #655451

詳解 (共 6 筆)

#940013
C 普通地上權
D 動產質權
27
0
#1013576

(A)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12
1
#939778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9
0
#2978538
( A )是民法758條 不動產役權 要...
(共 1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1013570
補充:不動產役權的定義:其乃指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民法》第851條)。依該定義觀之,其具有下列意義:(1)供役及需役的客體為「不動產」,即不以「土地」為限,並包括建築物(定著物);(2) 所謂「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民法》先係以通行、汲水、採光、朓望、電信等類型例示方式予以具體化,再輔以「概括規定」,以免掛一漏萬;(3)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不但須約定「特定便宜之用」的具體內容,且須辦理「登記」,以發揮公示的效果。
資料來源:land.law119.com.tw/personcontent.asp?idno=6034&ktop=%A6p%A6%F3%BB%7B%C3%D1%A1u%A4%A3&keywords=&kname=
5
0
#2279269
A-758B-819C-832D-884
(共 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2